第二章 守主日
1. 上帝亲自颁布的“十诫”的第四条诫命是具有道德性和永恒性的诫命,这条诫命“吩咐人将圣经所规定的时日都向上帝守为圣;祂特意指定七日内一整天叫人向祂守为圣安息日。”(《威敏斯特小要理问答》第58问)
2. 上帝吩咐祂的旧约子民在每一周的第七日守为圣日(出20:8-11),但因主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,祂分别每一周的第一日为圣日。自使徒时代起,新约教会守七日的第一日为圣日(徒20:7;林前16:1-2),并定为“主日”(启1:10)。所以,任何人都不可随意停止主日的聚会(来10:25;徒2:42;13:42;路4:16)。
3. 每位基督徒都当以记念主日为己任,为迎接主日到来做好灵魂和身体的预备。一切属世之事都应安排妥当,按时将其搁置,避免受其妨碍,以至不能分别主日为圣。
4. 主日一整天都应分别为圣归给主,用以公共及私人敬虔之操练。因此必须一整天都有圣洁的安息,不作不必要之劳作,不进行平日那些合乎律法之娱乐,并尽可能回避属世的思想及言谈。
5. 在主日清晨,每位信徒和每个家庭都应尽量早起,私下为自己和他人以及主日的公共敬拜和一切敬虔活动而祷告。并通过读经、祷告和默想,预备自己在公共敬拜中与上帝相交。
6. 为家人、下属及邻舍的缘故,各人也当尽力妥当安排好主日家庭生活所需和下属工作计划,以免阻拦他人敬拜上帝或使他们不守主日为圣。
7. 公共敬拜以外的时间应尽量用于敬虔的生活与侍奉,比如祷告、默想、灵修,研读圣经、学习真道,唱诗,与家人和主内肢体团契相交,探访有疾病的、接济有需要的;传福音给慕道友;以及那些必需和紧急的公共职务(赛58:13;太12:1-13)。